保险人的物上代位权是通过委付取得。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1)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物上代位通常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
2)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保险人的物上代位权是通过委付取得。所谓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委付是一种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在海上保险中经常采用。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①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委付通知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作推定全损索赔之前必须提交的文件,被保险人不向保险人提出委付,保险人对受损的保险标的只能按部分损失处理。
委付通知通常采用书面的形式。
②委付应是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请求。由于保险标的的不可分性,委付也具有不可分性,所以被保险人请求委付的应是保险标的的全部。如果仅委付保险标的的部分,而其余部分不委付,则容易产生纠纷。但如果保险标的是由独立可分的部分组成,其中只有一部分发生委付原因,可以就该部分保险标的请求委付。
③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④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的委付通知,必须经保险人的同意才能生效。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因为委付不仅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同时也将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义务一起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在足额保险中,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即取得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所有权。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时所获得的利益如果超过所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的部分归保险人所有。这里应该区分的是,在代位追偿中,追偿金额如果大于向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多余部分应该还给被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则应属于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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