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刑适用的条件有哪些减刑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应当减刑两种。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只是实质条件有所区别。对于犯罪分子适用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实质条件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确有悔改表现是指:1)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2)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立功表现是指:
(1)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2)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贡献的;6)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视为有重大立功表现: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减刑的刑期什么规定减刑的限度与幅度减刑是在原来判处的刑罚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但是,无论是刑种的减轻,还是刑期的减轻,都必须减得适当,即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如果减得过多,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如果减刑的幅度过小,对于犯罪分子而言,难以起到鼓励、鞭策的作用,也难以发挥减刑制度的积极作用。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的时间。如果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限应当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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