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应当包括绑架犯罪未遂、中止、索取少量赎金、未伤害被绑架人或致被绑架人轻伤、犯罪后主动投案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犯罪未遂、中止、预备以及自首等都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从轻情节,也即法定量刑情节。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并没有单独的条文,将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总结罗列,而是分散在各个条文中。比如被告人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以减轻处罚;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减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应当减轻;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都可以减轻处罚;从犯、胁从犯也可以减轻处罚;自首立功也可以减轻处罚等等。
二、如何认定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
能而不欲是中止,欲而不能是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未遂和预备有什么区别
1、犯罪未遂的概念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成立未遂的时间条件,前提条件),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得逞。特征: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具体犯罪的行为,确定是否着手)。
犯罪没有得逞(未遂的形态条件)
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质的要求和量的要求)(区分犯罪中止)(原因:行为人主观熟悉错误,)
2、犯罪未遂的分类: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认为着手实施犯罪全部行为结束,)、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工具不能犯、对象不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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