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程序与法律适用
时间:2023-08-06 22:53:28 4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诉讼离婚程序:1、先自行写好或者请律师代写离婚起诉书。2、准备诉讼离婚所需要的证据。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离婚起诉书和证据。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离婚诉讼。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书副本。6、当事人参加庭审,等待法院审判。7、法院作出准予离婚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一、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的情况:

(一)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被劳动教养;被监禁。

(二)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诉讼管辖的特点

1、海事诉讼管辖具有专门性。

2、海事诉讼管辖具有涉外性。

3、海事诉讼管辖不以行政区划分为依据。

我国海事诉讼中的管辖权,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一)我国海事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二)涉外海事诉讼管辖;

(三)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的国际公约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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