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前妻经济困难的处理犯事:一般由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且必须是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情况下,有能力的一方才有责任予以帮助。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怎么开
一、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怎么开
1、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开具流程如下:
(1)由困难家庭向所在社区居委会写出家庭贫困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社区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了解情况后,对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由本人将社区居委会加盖公章的个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送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审核后,对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由本人将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的个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送到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开具贫困证明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各级地方政府确定的农村和城镇低保家庭;
2、领取社会救济和福利的家庭;
3、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4、家庭经济状况恶变且无其它经济来源的;
5、有其它特殊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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