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时间:2023-05-05 08:30:30 1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双规”期间供述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

对这种情况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自首:

1、双规期间供述罪行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

2、“双规”不属于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

行为人在劳动教养期间供述本人

二、劳动教养期间供述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

罪行的,包括对劳动教养原因的事实作出重大更正和补充,以致有适用刑罚必要的,都应认定为自首。

三、翻供后,能否成立自首。

行为人翻供后,司法机关经过侦查,没有找到其他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行为人重新又如实供述的(包括在二审述),则仍应认定为自首。

四、供述同种罪行的,能否成立余罪自首。

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余罪自首论;属同种罪行的,则以坦白论。

五、“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

认定“形迹可疑”型的自首,关键要分析两点:一是司法机关是否掌握了行为人犯罪的一定证据或者线索;二是行为人当时不如实交代,能否作出合理解释。

六、“犯罪后滞留现场”是否视为自动投案行为。

与逃离现场后主动投案供述者属典型的自首相比较,未逃离现场并配合、服从警方要求就擒者,其主动接受审判的倾向性更明显,自然不影响自首性质的认定。

七、如何界定主动投案后的辩解与翻供。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八、对象犯之间的自首与立功。

关于对象犯的自首和立功问题,一般认为,当行为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时,必然牵涉到对象犯的犯罪行为,这种交代行为仍然属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范畴,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九、纪检调查期间交代问题是否认定为自首。

被查处人在调查期间,除了如实交代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与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不同种罪的犯罪事实,则应当认定为自首。如系同种罪行的,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十、二审期间的自首认定。

二审期间的自首认定应严格遵循依法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

《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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