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版权能否单独使用?发表权又称公开表达权,属于作者的人格权,是指作者有权公开作品。发表权的内容包括发表作品的权利和不发表作品的权利。事实上,出版权的行使往往受到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其他合法民事权利的限制。作者行使出版权必须征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否则将构成民事侵权。出版权通常不可能单独行使,需要与其他著作权一并行使。
发布权是一次性的。在司法实践中,作者虽未公开作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作者同意发表作品:
1。著作权的转移,应当推定作者行使了出版权。出版权通常不可能单独行使,需要与其他著作权一并行使。
2。作者允许他人使用他未出版的作品。
3。作者将原未发表作品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出版权作为一种人身权,具有保护期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发表权和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是,如果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不再对其进行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二)署名权,即,(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复制、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复制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捐赠的方式向社会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副本的权利;(七)出租权,即许可他人有偿使用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对象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展示作品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公共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和以各种方式在公共场所播放作品的权利;(x)放映权,即公开复制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投影仪、幻灯机和其他技术设备;(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向公众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或者中继方式向公众广播作品,以扬声器或者其他类似的符号传输方式向公众传播播播作品的权利,声音和图像;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13)电影制作权,即,通过制作电影或者类似的电影制作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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