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程序如何启动
时间:2023-05-07 08:52:20 1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二百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五)审理本案所需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六)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七)审判机构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法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人不能代表法定代表人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行事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十)无传票缺席判决;(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过法定期限的(十三)法官在审理本案时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行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1)财产关系案件。这里所说的财产关系,是指不包括纵向行政隶属的财产关系,而只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主要有横向产权关系,如产权归属、产权流转、产权继承等。这一内涵与我国民法的调整范围相对应。这里所说的人身关系是从人格权和身份权衍生出来的一系列权利。以人格权为基础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姓名权、荣誉权等。身份关系产生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但基于政治和从属垂直管理关系的社会管理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当然,纠纷不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范来解决。根据相关政策法规,此类纠纷主要包括行政人事关系纠纷、刑事纠纷、行政纠纷等,如下岗职工、整体拖欠工资等;城镇企业(参与社会保险统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案件;非法集资引起的纠纷;农业合同涉及大规模土地调整或群体利益再分配的纠纷,以及土地征收补偿追索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3)劳动争议案件。目前,我国的就业采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双向选择”模式,纠纷解决也采用“先仲裁后诉讼”的纠纷解决模式。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涉及解雇、退市和解雇员工、员工辞职和自愿辞职、因执行国家工资、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规定而产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他们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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