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保管人侵吞遗产应该按下列方式处理:
1、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2、如果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就遗产管理人的主观心态、行为方式、造成后果等方面综合考虑,判定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遗产保管人应该履行哪些职责
遗产保管人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清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遗产保管人对于由其管理或应由其管理的遗产应当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制作遗产清单。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便于遗产管理,防止遗产散失;便于计算遗产的价值及清算移交遗产;便于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随时查阅。
(2)为保存遗产,可以对遗产采取必要的措施。遗产保管人在管理遗产时,如认为不采取必要的处分措施不足以保护遗产的,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为保存遗产而采取的诸如变卖、修缮等;对被继承人紧急债务和税款的清偿;继续进行必要的营业行为等。
(3)公告及通知遗产保管人有权也有职责公告通告或个别通知继承人、受遗赠人、死者生前的债权人,以使他们能够继承或者接受遗赠的遗产或能够获得债权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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