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类情况是,双方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债权本身实质上是明确的,因为交易关系的复杂,双方互负债务、结算方式等原因,导致出现这样的情况:债务人所认可的数量同被转让的债权存在差异。而此时债务人往往是通过合法行使抗辩权、抵销权来获得制成的。对于这类情况,只需要通过一个确定的过程就可以使债权明确化。通过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可以确定实际的债权状态。而确定往往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一种是,债务人的抗辩不成立,所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实际能够确定的债权是大于或等于所转让的债权数额,这种情况下,债权转让完全是有效的,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第二种情况是,债务人行使抗辩权之后,通过证据所能确定的债权小于所转让的债权的数额。此时,债权转让部分有效,即仅对最终所确认数额部分有效,债务人仅对所确定的债权数额承担偿还义务。第三种情况是,通过双方的质证之后,债权是负数或零,即实际上已经没有债权的存在。这种转让对债务人、受让人、原债权人均是当然无效的,债务人无需对此做出任何偿付。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交易的频繁,债的关系在民商事关系中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而债权让与制度,对于促进交易、加快债的流转、促进经济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民法典》虽然也对此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尚不完美。在法律规定不是十分完善的情况下,需要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努力做到诚信及谨慎,也需要司法人员提高自己的素养,在案件的代理、审理中做出最恰当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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