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规定民事行为是否可以部分有效
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否则,在法律上无效。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从事某些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则在法律上无效。
第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的民事行为。
欺诈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是指以给对方及其亲友将来要发生祸害或已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损害,从而迫使对方作出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是指趁对方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迫切需要,迫使对方接受某种明显的不公平条件,实施违背真意的民事行为。
第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行为。
第五,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第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第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又称伪装的民事行为。例如,以赠与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转移财的目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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