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为了营造良好的社会关系,法律是提倡并且鼓励债务人提前偿还所借款项的。在通常情况之下,债务人应当在债务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也就是说,债务人不能迟延履行,也不建议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但是,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现实生活当中存在例外情况:如果债务人的提前清偿行为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不得拒绝。
如出借人不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但出借人应同时注意,此时借款人如有资金,但碍于此条款限制而不能及时还款,将增大回笼资金的难度。
律师补充: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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