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的措施
时间:2023-04-06 05:10:31 4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对抵押物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这是由于诉前财产保全会给被申请人带来相应的损失,而案件尚未受理,是非也难以断定,一旦采取的保全措施错误,则相应的损失必须由申请人承担,因此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也可能不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当然,在实践中,仍然以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形居多。

一、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的范围是什么?

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是与离婚案件中需要进行分割的部分。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1、案件必须是给付内容的诉讼。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申请诉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申请人有财产上的权利。

3、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必须在诉讼前申请。

5、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6、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离婚的案件在进入到法院后往往都是和财产问题有关的,夫妻二人为了防止对方会将涉案的财产私自隐藏而使自己最后得不到应该拿到的份额,就可以去法院请求进行保全,而保全的财产必然是和纠纷有密切的关联而且在归属上也必须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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