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抢劫致人重伤却未取得财物是抢劫既遂。最高法《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准则,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
(1)应以做法人的抢劫可否违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准则,已违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违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
(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
(3)认为本条对抢劫罪分两款作了限定,事实上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准则,即第一款是通常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准则;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可否具有,即法定的犯罪结果可否已经导致为准则。依照本条的限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准则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隶属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做法人所实施的做法,可否获到财物为准;当做法人的做法隶属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有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做法人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
最高法《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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