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登记证书是由作品登记机关对登记作品核查后发给作品登记申请人的证书。如无相反证明,作品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证明。作品登记证书可因相反证据等原因而被撤销。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规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予登记,登记后发现有前述情况的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应撤销登记。上海市版权局《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作品登记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作品登记,收回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资料与司法判决仲裁裁决或者事实情况不相符的;已登记的作品超过著作权法定保护期的;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因此,作品登记证书仅是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初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著作权主张者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一般即可认为其拥有争议作品的著作权。因著作权登记机关对登记事项仅作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故如有相反证据,如他人更早完成发表使用作品等证据,则法院可直接否定著作权登记人享有著作权。
作品登记范围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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