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制度是随着印刷术的产生而产生的。而且,版权制度自产生以来,就注定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摄影技术、录音录像技术、无线和有线传播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等,不仅使得版权保护的对象日益扩大,增加了摄影、电影、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种类,而且扩大了作品传播的途径,如广播、电视、卫星传播等等。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数字化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作品的传播又有了迅速而有效的,并且是面向全世界的新途径。版权制度再次面临着挑战和变革。
进入90年代以后,一些国家相继开始研究作品在网络环境中的传播和版权制度的相应调整。其中,较为重要的有美国于1995年9月公布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以下简称白皮书)、欧盟于1995年6月公布的《关于信息社会的版权和有关权的绿皮书》和1996年11月公布的《关于信息社会的版权和有关权的续绿皮书》。
正是在上述研究和有关成果的基础上,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的外交会议于1996年12月在日内瓦召开,缔结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这是为了解决网络环境中的一些版权保护问题而制定的国际性条约。
随后,美国于1997年7月由参众两院分别提出了实施上述两个条约的议案,并于1998年10月28日最终通过了《数字化时代版权法90欧盟则在几经讨论后,由欧盟委员会于2000年6月9日通过了《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的版权和有关权若干方面的指令》(以下简称《版权指令草案》)。目前,该指令已经交由欧洲议会审议通过。此外,日本也在1997年6月10日和1999年6月15日两度修订其著作权法,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新条约,做出了有关网络环境中版权保护的规定。
本文将主要依据美国的《数字化时代版权法》,并结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新条约和欧盟、日本的有关立法,探讨网络环境中版权保护的一些问题;这包括,版权所有人控制作品在网上传播的权利,保障网上传播权得以实现的技术措施和版权管理信息,对规避技术措施和改变或除去版权管理信息的法律救济,以及网络环境中的权利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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