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这里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附加刑适用的,那么就是说,判了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不享有政治权利的。之所以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因为,政治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是国家的主人的体现,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通常是做了严重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对此,剥夺其政治权利是应有的惩罚。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的时间起止有哪些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的时间起止如下:
1、剥夺政治权利的,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刑期;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等于管制的期限,同时计算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完成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但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虽然主刑的执行不包括在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内,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允许其行使选举权,但限制其他政治权利的行使。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的,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能够分为哪几种情况
1、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分为以下情况: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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