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断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
1、已成立的合同要产生当事人预期的后果,则须满足相应的有效要件。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
(1)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
2、有些合同除需要具备一般有效要件外,还需要具备特别生效要件,主要有: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生效。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3)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什么
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
3、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此外,对于实践性合同来说还应把实际交付物作为成立要件。如果具备以上条件,合同就能成立。至于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还得看其是否“依法”成立。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都应有效。
三、合同不成立的情形
1、一人自行订立合同;
2、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3、合同的客体不确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给付;
5、须经批准、登记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记手续;
6、法律规定或者是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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