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深陷套路贷的,第一时间应该收集相关的证据,如贷款合同、录音、还款记录等的证据,就近向公安机关报案。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套路贷的防范
套路贷的套路可认定为诈骗,相关合同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撤销,但需要综合全案情形从整体判断,该类案件案发时间跨度长,证据不同程度灭失,套路经过精心设计,事后调查很难找到突破口,此外被害人还心存顾虑,刻意隐瞒案情,最终认定并不容易。所以,遏止“套路贷”,要事后打击,更要事前防范,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防范更加重要。
对个人或企事业单位而言,不要轻易相信主动给你打电话的无抵押贷款、当天放款,如急需借款,要坚持向正规金融机构申请,或向亲朋好友寻求支援,一般不要向小贷公司借款,即使向小贷公司借款,也要查清楚该公司的资质。借款人可以先在各省市金融办(局)网站查询公司是否具有小额贷款资质。同时,要严格审核借款合同信息,关注借款费用、逾期罚息、担保金、还款方式等内容。同时,要注意资料备份或留痕。若已陷入了“套路贷”陷阱,务必及时报警,遭遇暴力催款更要第一时间报案。归还借款后,一定要将借条等相关凭据讨回并销毁,必要时还可让债权人写下收条。
对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提供方来说,应“强化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满足不同收入水平人群尤其是金融弱势群体的金融需求,从根源上降低乃至消除“套路贷”产生的借款需求,让“套路贷”无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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