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马鞍山个人律师事务所注销条件
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2、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3、自行决定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5、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二、马鞍山个人律师事务所注销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初审;
2.申请人经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初审后,到省司法厅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送交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3.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作出决定,办结后交由窗口发放,根据申请人要求快递或到窗口领取。
三、马鞍山个人律师事务所注销法律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11月19日修订)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后,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事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可以直接报原审核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合伙人承担。
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账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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