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口找谁办理居住证明才对?
时间:2023-04-04 05:50:20 3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外地人口找谁办理居住证明?

外来人员办理居住证,一般需要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进行办理的,具体的资料可以咨询当地相关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为准。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二、办理居住证明所需材料

除提供办理《临时居住证》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以下条件之一相符的相应证明材料。

1、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提供:(1)劳动合同;

(2)市所辖区(市)县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含社会保险缴费查询单)。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人员

提供: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营业执照的副本。

3、已购买房屋或者已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提供:(1)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产权证的出具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入住证明)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2)市所辖区(市)县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含社会保险缴费查询单)。

4、符合市落户条件,但本人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人员

提供:公安办证中心出具的符合市落户条件的证明。

5、《居住证》持证人的未成年子女

提供:(1)申领人父母的《居住证》;

(2)亲属关系证明(含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判决书、裁决书等证件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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