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法律规定
时间:2023-05-31 15:52:08 1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为农村房屋拆迁安置,拆迁经济补偿可以参加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补偿项目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2)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一)产权交换,即建设单位与自己的房屋、被拆迁人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产权交换时,双方交换房屋的面积应基本相等,面积按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指建筑物每层的总面积。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墙脚以上外围水平截面计算,包括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使用面积是建筑物每层直接用于生产或生活的面积之和。辅助面积是指建筑物每层楼梯和走道的总净面积。结构面积是指被拆迁房屋按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评估后的外墙、内墙、隔墙、垃圾通道、通风通道、烟囱等的总面积,建设单位应当一次性向被拆迁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款,补偿被拆迁人的损失。房屋拆迁补偿款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算。(三)产权交易与价格补偿相结合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的结构性差异,按重置价格结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还贷建筑面积,按商品房价格结算;低于原建筑面积的还贷建筑面积,按重置价格结算。

对于住宅,以产权交换的形式,偿还住宅与被拆迁住宅之间差额的结算方式,被拆迁居民住房超过或者少于原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结算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各地的普遍做法是,待收回的建筑面积部分等于原建筑面积时,按重置价与建安工程造价相结合;偿还的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且在规定的安置标准内的,按该住宅房屋价款结算;偿还的建筑面积超过规定的安置标准的,按规定的安置标准结算商品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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