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烟的处罚
时间:2023-08-04 10:04:55 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假烟,通常是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伪劣烟草制品。销售假烟,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无疑可以按照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03年12月2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再一次予以肯定,并具体规定:“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二百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40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但是,生产、销售假烟的行为通常关系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外的其他罪名。

销售假烟会构成什么罪

销售假烟构成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是从事的假烟的批发业务,此行为就构成非法经营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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