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新增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社会危害性大,通过新增法定量刑情节可以鼓励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从而减少受害人损失。
积极退赃的如何处罚
据刑法第386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382条的规定处罚,而第382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因此,积退赃的应从宽处理。
是因为:首先,上述几种退还,除情节显著轻微者外,都是在犯罪既遂前提下的退还。其次,从主观上看,上述几种退还,均不是行为人的自动退还,而是在对方要求下被迫而退之。因而较之前述的因悔罪或未把允诺的事办成而退还的主观恶性要大。因而亦应以受贿罪论处。但是,其退还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当然,由于这类案件行为人最终毕竟未得到财物,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要小一些,因此,在处理上可酌情从宽。
积极退赃的行为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量刑的减轻,对应的处罚也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从宽的处理,因为没有真正的得到财物,说明社会的危害性没有那么大,这种情况是可以从宽处理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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