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项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
时间:2023-06-07 14:02:29 2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目前,蓬江区地税局正在执行的或近期将开始执行的,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及促进企业发展而制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包括:从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用人单位所属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0.7%的比例征缴(原为1%);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按用人单位所属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4.5%的比例征缴(原为6.5%)。对辖区范围内缴交堤围防护费有困难的加工制造企业,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缓征其2009年度应缴纳堤围防护费的50%,此外,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将包括:

一、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三、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中小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中小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一律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七、对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是对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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