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纠纷案可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股东纠纷案如果是关于确认股东资格的诉讼,或者是关于公司设立、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的诉讼,都可以由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债权转移后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债权转移后,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诉讼当事人,而诉讼的管辖地合同中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应当由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有哪些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认定为:
1、约定了管辖且有效的情形下,以合同约定为准。
2、没有约定,则管辖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但是,如果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则管辖法院为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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