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基准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平均单价确定同一地段、同一用途一年或者半年内的新房市场交易,报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确定标准
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不适用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和价格补贴。
(1)非出租非住宅房屋拆迁,对业主的补偿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100%。(2)公共租赁非住宅房屋拆迁,对业主的补偿如下: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20%;对承租人的补偿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80%。
(3)拆除房管部门管理的非住宅房屋,对业主的补偿为:同(2);同上。
(4)房管部门拆除租用宗教团体所有的非住宅房屋时,对业主的补偿与(3)相同;对承租人的补偿为:货币补偿=市场评估价×80%。[1]相关观点认为,拆除被称为“世界上最困难的”。全国人大代表、西安关中民间艺术馆馆长王永超日前提交提案,建议尽快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用法律手段规范拆迁,减少拆迁过程中的暴力拆迁和“钉子户”。王永超代表通过调查发现,拆迁补偿标准难以统一,这是很多人上访的主要原因。但现行《拆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的关键要素是房屋的位置、用途和建筑面积,依据是房地产市场的评估价格。显然,房价评估与房屋实际价值存在一定差距。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要求拆迁户按照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标准进行补偿。政府或开发商必须对被拆迁户在当地市场上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如果你付不起费用,你就不能拆除它。否则,就是强拆,必然造成一定的悲剧。”此外,王永超说,“居民买房时,也买了五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在进行拆迁补偿时,还必须考虑房屋带来的土地收益和拆迁可能带来的生活成本,“按照王永超的建议,应该尽快出台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制定。同时,也要注意建立制度保障,通过中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测算,最后通过公正的司法判决。司法裁决形成后,政府和开发商都必须按照公正的原则执行补偿协议,被拆迁户必须服从大多数公民同意并经司法机关批准的拆迁方案。
拆迁条例的修订是一个各方利益博弈的过程。王永超代表还建议,必须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特别是要区分部门利益、群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不能有漏洞。否则,很容易产生分歧,带来新的纠纷,并可能削弱对开发商拆迁行为的约束。
国家在一定区域内开展拆迁工作,应当认真考虑被拆迁户的利益。我们不应该降低拆迁补偿。而在补偿他们的同时应该考虑他们的情绪,不能要求他们搬家。不要做“钉子户”。如果您还有任何问题,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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