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就要坐牢。反之不承担刑事责任。需要坐牢的,不是送往成年人监狱,而是专门有关押和教育未成年犯的场所:少管所。被判缓刑的不需要送往监管场所,而是执行社区矫正。
《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对判处有期徒刑罪犯执行场所的规定:
《刑法》规定: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其他执行场所执行”:上述规定中所称的“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其中包括少管所。
《刑法》对缓刑条件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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