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行政处罚中的暂停几年内参加投标的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此如果拟招标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则行政处罚执行期的投标人则不能参加竞争。但是如果是自愿招标的项目该投标人则可以参加投标竞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一、公司串标当事人是委托人有罪吗
公司串标当事人是委托人有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内容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串通投标罪有哪些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什么
主要原因是:1、现有法律存在弹性空间。《招标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给业主或代理机构留有弹性空间,目前招投标竞争对手得分差距非常微弱,法律提供的微小弹性空间直接影响评标结果。2、提供虚假信息问题突出。由于招标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不便于监督,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标的现象愈演愈烈。利用现有信息技术对投标人信息进行准确、全面的核审工作滞后于现实监管需要,也给“暗箱”操作提供了机会。3、评标专家委员会未能发挥既定作用。一是为增加评标专家库库容,凡符合法律硬件规定的专家基本都入库,致使专家质量参差不齐;二是代理机构从压缩招标成本考虑,评标时间仅仅有几个小时,在这么短时间内要求评标专家拿出高质量评标成果实属困难。4、成本控制的财务处理具有一定弹性。建筑产品的承包合同清单项目众多,工程实施及结算具有一定的伸缩度,工程成本控制的财务处理具有一定的弹性,存在着“黑色利润”空间,这个空间提供了工程项目招投标“暗箱”操作的物质基础。
三、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
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的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