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委员会的监察对象
时间:2023-07-05 14:44:23 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监察委员会可以监督的对象(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什么党的纪律检查组

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

中国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能如下: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监督、执纪、问责,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六、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七、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八、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九、保障党员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四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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