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方的骚扰、威胁涉及人身安全的,起诉后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保障婚姻诉讼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人身保护令的主要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亲属,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以及其他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措施。人身保护令发出后,人民法院应当监督被申请人的履行。在人身安全裁定有效期内,被申请人继续骚扰被害人、殴打、威胁被害人及其亲属、胁迫被害人撤诉或者放弃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起诉离婚对方不到场怎么办
起诉离婚,对方不到场根据对方情况而定。
根据许多离婚案件中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1、被告人因下落不能通知其到庭的;
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并告知自己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出庭。
对于第一类离婚案件,被告人因失踪不能被告人出庭。法院的处理方式: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当事人不能出庭并作出可以公示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则公示期满即表示已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
法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也就是说,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通知被告应诉答辩,但如果被告不配合诉讼的,不接收原告的起诉材料或者故意躲避的,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公告向被告送达,公告期满,即视为已经送达给被告了。
一方起诉离婚需要的材料包括: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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