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借款合同转让的效力
时间:2023-03-13 14:41:11 3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债务转让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

2.抗辩权随之移转。根据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区别

尽管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实质要件中均存在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意思表示,但二者无论是在法律关系的构成上还是在第三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上均存在明显的不同。具体来说,第三人代为承担债务与债务承担有以下几点区别:

(一)第三人作出的代偿承诺是否与债权人成立合同关系是判断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主要标准。

一般而言,如果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了承担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则应当认定为债务承担;否则,均应当认定为第三人代为履行。

如果第三人作出的偿债承诺与债权人之间不具有合同关系,则一般应认定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多数情况下是第三人向债务人作出的偿债承诺,并不是明确向债权人作出的,而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承担的实质上是一种合同责任。

(二)第三人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

在债务承担中,由于第三人承受了债务人的债务,完全或部分代替了债务人的地位,与债权人成立了新的合同,是合同的当事人,其对债权人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也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基于原合同而享有的抗辩权。

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第三人并没有向债权人作出明确的承担债务的承诺,其亦没有因承诺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并不承受任何合同义务。

(三)第三人所负的法律责任不同。

在债务承担中,由于第三人与债务人一起或取代债务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其对债权人不承担任何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对第三人不适当的履行行为,债权人也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债务人理应承担由此所造成的违约责任。

二、合同义务转让后有哪些法律后果

合同义务转让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抗辩权随之移转,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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