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立案标准:只要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实施了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的行为。那么在原则上就构成了强制猥亵、侮辱罪,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追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一般是指,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人实施了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认定
与一般猥亵的界限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
猥亵妇女
猥亵妇女
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无法抗拒”的状态定性
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职权、教养、从属关系犯罪
正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
猥亵妇女
猥亵妇女
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这一点,与在强奸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强奸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与侮辱罪的界限
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
(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二、强奸男的犯法吗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强暴男人是犯法的,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述条款中的“他人”就包括男性,而不仅仅是指女性。
三、强制猥亵侮辱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强制猥亵侮辱罪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妇女或他人的身体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
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迫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为刺激或满足行为人或第二方性欲的倾向,但不具备强行通奸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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