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有:
1、当事人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2、当事人应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3、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4、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
5、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可依法对其予以训诫、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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