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和缓刑哪个轻一些
时间:2023-03-09 11:52:55 5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情况下无法直接比较。

从定性上而言,显然缓刑更轻,收监执行的前提不同,暂予监外执行的,只要导致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立即收监。而缓刑则不存在这种情形。

1、缓刑的适用对象,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较轻,适用社区矫正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分子。其收监执行的条件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监管规定,或者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或者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的。

2、暂予监外执行,其适用对象是判处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其罪行可重可轻,并非都是犯罪较轻的,而是存在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其收监执行的条件是: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或严重违反监管规定的,或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一、什么条件具备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二、收监执行要什么条件

一、收监执行条件如下:

1、必须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判决的罪犯。

2、判决的刑罚必须是实刑而非缓刑。

3、管制、缓刑(除死缓外)、监外执行、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不属于收监的范畴。

4、缓刑期间犯罪分子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严重违法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收监;

5、暂予监外执行时违反规定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收监决定。

二、撤销缓刑,执行收监的情形

1、缓刑期间再犯新罪。这里的新罪,是相对于已判之罪而言的,它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既包括同种之罪也包括异种之罪。只要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就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对新罪和原判之罪实行数罪并罚。

2、缓刑期间发现漏罪。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说明犯罪分子隐瞒了部分罪行,没有认罪伏法和真诚悔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对漏罪和原判之罪实行数罪并罚。

3、缓刑期间严重违法。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三、暂予监外执行被收监执行的情形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2、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的。

3、采取自伤、自残、欺骗、贿赂等手段骗取、拖延暂于监外执行的。

4、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医疗、诊断病历材料的。

四、关于收监执行的答疑

1、收监执行刑罚需要解除取保侯审

不需要解除取保候审,有人民法院将判决书、起诉书、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移交给监狱,罪犯由公安机关移交即可。当事人可以持判决书到银行要求退回保证金。

2、判缓刑后又被收监执行的,之前服的刑期还算在内吗

判处缓刑之前在看守所被羁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五、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如下: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所在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管监狱长同意,依据服刑人员的病残情况,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做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集体研究审查;

3、经研究同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要确定取保人,并办理取保手续;

4、监狱将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5、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取保人带回,并及时到公安派出所报到。取保人要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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