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坐飞机也是受限制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根据最高法的推送信息,中国?总公司和中国?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开始正式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利用出入境证照购买飞机票和列车软卧、高铁和动车一等座以上车票。最高法介绍,但是,由于执行法院一般只掌握被执行人的身份证信息,中国?总公司和中国?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航空公司只能根据执行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限制其购买火车票、飞机票,而实际生活中,失信被执行人利用出入境证照进行购票的情况常有发生,有关部门无法对其进行识别和拦截,导致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措施未能发挥应有作用,这不仅极大破坏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统一实施,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最高法介绍,随着出入境证照网络查询系统的上线运行和出入境证照与身份证号码绑定功能的实现,“老赖”被套上了新的“紧箍咒”,失信被执行人利用出入境证照购买飞机票和列车软卧、高铁和动车一等座以上车票将成为“过去时”,有力促进“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的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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