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先约定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是什么
当事人事先约定一方行使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在性质上都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律预定解除权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期限,该期限应当明确地订入合同的解除权条款中。正如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可以同时并存一样,在有法律规定的解除期限时,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来排斥法定解除权期限的适用。
解除权的行使无法定或者约定期限的,则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此处所谓的“催告”,是义务人向解除权人发出的要求其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它最终可能导致对方当事人解除权消灭。此处所谓的“合理期限”,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的目的和交易的习惯所需要的正常的时间,对于合理期限,要作具体的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二、解除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解除权一般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的“时”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即权利不行使的持续期间,它以该事实状态的发生为起算点;而除斥期间的“时”,是指一定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它以该权利的取得为起算点。二者区别如下:
1.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情形,其期间因法定事由是可以变动的;而除斥期间是固定不变的。
2.诉讼时效的届满仅导致胜诉权的消灭,而并不消灭权利本身;而除斥期间的届满则导致权利本身的消灭。
三、解除权行使期限是多久
解除权行使的期限一般有一年,该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有法律规定解除权期限的,要按照法律规定认定,没有法律规定有当事人约定的,可以按照当事人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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