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主要犯罪事实是否都成立还需要看是否符合相关的条件。犯罪行为人为了得到缓刑及从轻处罚,虽有投案,但如果所主动供认的犯罪事实没有被侦查机关认为是“主要犯罪事实”,或如果被认为是避重就轻、推脱责任,就有可能不被认定为自首,投案的初衷就无法实现。那么“主要犯罪事实”包含哪些要件,才能成立。
《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第67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中对于所供述事实的规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司法实践中,什么程度的供述才是“如实供述”,并不明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通过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一条对刑法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进一步明确为: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即明确地提出了“主要犯罪事实”这个条件,如供认的不是“主要犯罪事实”,则不会被认定为自首。
一、影响“主要犯罪事实”不被认定的主要表现
1、只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实施了数个犯罪,但交代了其中部分罪行;
2、只交代了次要的犯罪事实,主要的没有交代;
3、推卸责任,将主要责任推到同案人的身上;
4、只交代了罪轻的犯罪,罪行更重的犯罪没有交代;
5、只交代了具体实施行为中的部分行为,对于关键的实施行为不作交代。
6、包庇他人,自己承揽份外的责任,将他人的行为说成全部是自己干的;
7、故意作歪曲辩解,编造混乱情节,以图蒙混过关。
以上因素如果存在,都有可能成为侦查机关认为没有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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