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可以减刑,两次减刑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减刑前应当执行一年以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满十年的,减刑前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减刑前应当执行两年以上。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有期徒刑减刑标准
有期徒刑减刑标准为: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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