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莞民政局离婚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1、离婚登记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
3、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4、居民户口簿;
5、离婚登记声明书;
6、军人证件(含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等);
7、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8、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9、离婚协议书;
10、彩色单人证件照片;
11、人员身份变更证明;
12、广东省居住证。
二、东莞民政局离婚登记法律依据
1、《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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