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了交通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的关系。依据该条,交通事故赔偿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承担,对于交强险理赔不足的,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则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由于上述76条只明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交强险理赔不足,对于不足部分的赔偿比例,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也即是说机动车方承担更大的赔偿比例,但是对具体如何承担没有说明,这个权限就交给了地方规定。
以广东省为例,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在机动车一方需要减轻责任时,可为:
设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为A,则
(1)A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减轻机动车方赔偿的比例≤20%(机动车方承担不超过80%的赔偿比例);
(2)A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减轻机动车方赔偿的比例≤40%(机动车方承担不超过60%的赔偿比例);
(3)A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减轻机动车方赔偿的比例≤60%(机动车方承担不超过40%的赔偿比例);
(4)A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减轻机动车方赔偿的比例≤80%(机动车方承担不超过20%的赔偿比例)。
需要额外注意的是,若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并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那么,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90%(机动车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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