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公司法》的法条结构来看,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的原始概念层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者)就是股权(即出资)的所有人,并依法可以出让自己拥有的出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从该条规定来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已经可以全部或分拆出让自己拥有的股权。
其次,从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来看,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即众多股东按份共有公司股权。由于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那么股东在自己拥有的份额内将等额股份全部或按份分拆出让也是无可非议的;最后,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并未规定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得分拆转让股份,法无禁止即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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