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遗产分配方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国的遗产分配主要有三种方式,包括法定继承、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如果三者之间发生分配冲突的时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
二、关于继承顺序。
《民法典》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里顺序的划分,直观的体现就是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资格继承。此外,司法实践中,还有两类人的继承权争议较大,《民法典》也有规定:第一类是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如果其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则也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类是养子女的继承权,养子女虽然是养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一般不是其生父母的继承人。如果对生父母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可作为适当分得遗产人继承部分遗产。
三、关于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其应继承份额。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引产转由她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四、关于分配原则。
在遗产的分配过程中,就同一顺序继承人的份额一般应均等,但是在下列情况下也可以不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时应当予以适当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遗产继承过程中公证处究竟起什么作用?
遗产的公证按照是否有遗嘱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所有有继承权的人都要到公证处明示是否需要继承。如果是外地不方便来进行公证,可在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实在找不到全部继承人或有继承人不肯来进行公证的,就只能通过法律诉讼的手段了。
2、如果有遗嘱,根据效力高低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市民如果要立遗嘱,最好立公证遗嘱,这是因为其效力最高,也能做到有据可查。
如果是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最好要召开家庭会议,全家形成统一认识,避免纠纷。因为一旦有法定继承人提出异议,公证处对此类遗嘱不再认可。
其实我国大多数居民对立遗嘱存在偏见,把写遗嘱和写遗书混为一谈。遗嘱的作用主要是当事人一旦发生不幸,留下的财产解决能够按照个人的意愿进行处置,其实不过是一个嘱咐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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