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3日获悉,徐州市鼓楼法院依法对鼓楼区检察院提起上诉的徐州洪源洗浴中心主要管理人涉嫌组织卖淫、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审理后做出判决,该洗浴中心经营者张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其他参与者张某某、梁某等均被依法判刑并处罚金。
现年27岁的张某是徐州经济开发区大庙镇人,从2007年8月起经营一家洗浴中心,由张某某、梁某当经理并雇用朱某、刘某、赵某、赵某某、魏某等人为员工。当年10月份,张某看到洗浴中心门口被早市摊点及车辆占据,便纠集刘某等人持木棍铁管进行打砸,导致部分车辆和摊点受损。此后至2009年8月期间,张某因为车辆刮擦、帮助亲戚出头、吃饭嫌邻桌声音太吵等原因滋事,多次纠集刘某、朱某、赵某等人砸车、打人、闹事。
据了解,在经营洗浴中心期间,张某还纠集张某某、梁某、朱某、刘某等人组织十余名女子长期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并收取风险管理费,非法获利。2009年8月24日晚,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公安人员对洪源洗浴中心卖淫嫖娼违法活动进行查处时,赵某明知便衣民警在现场执法,不但拒绝配合,还殴打民警。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张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张某某、梁某均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朱某、刘某、赵某、赵某某、魏某等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到十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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