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返还赃物、返还赔偿,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必要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一)有法定从宽处罚的;(二)不参与赃物分割或者赃物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理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第八条规定,偷取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产,取得谅解的,一般不视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盗窃罪的主观犯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1、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人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府当定罪处罚。
3、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不管盗窃犯是采取流窜方式作案,还是采取其他的方式窃取他人的财产,只要构成盗窃罪,那么具体是否会受到刑事处罚、会受到怎样的刑事处罚,需要由法院审理盗窃案后确定。而法院一旦受理盗窃案,则需要在限定期限内将案件审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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