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关对海关监管仓库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严密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促进仓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总署关于对海关监管区域、场所加强实际监管的通知》(署监[1999]455号)及海关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海关监管仓库系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设立的储存海关监管货物的海关监管场所。
第三条海关有权进入监管仓库查验货物,海关人员进库查验、巡库、清仓时,仓库应派员陪同并负责搬移、拆装、开箱等事宜。
第四条海关根据监管要求对各监管仓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查范围包括:
(一)仓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有关单证、帐册;
(三)货物出入库清况;
(四)超期未报货物清理情况;
(五)其他情况。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海关驻机场办事处所辖所有海关监管仓库。
第六条海关监管仓库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海关监管仓库应与国内货库隔离;进口、出口监管仓库必须分开。严禁国际、国内货物及进口、出口货物混装混放。
(二)为保证各种特殊物品的存放条件,海关监管仓库中应设立冷库、危险品库和贵重物品库。
(三)海关监管仓库应具有拆、装、卸货物的各种设备和工具。
(四)应具备完善的消防和安全设施。
(五)能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查验场所和扣留物品仓库;提供必要的办公及通讯设备、查验工具。
(六)海关监管仓库须指定专职保管员负责,保管员情况应交海关备案。
监管仓库应具有一整套严谨的、符合海关要求的管理制度和仓库帐册,并实行计算机管理,具备随时与海关计算机联网的条件。联网后仓库同时凭海关加盖放行章的运单和计算机传输的放行指令办理提货手续。
(七)各监管仓库必须设立卡口,实行封闭式管理,安装闭路电视监视系统并向海关提供终端监视器。
第七条经海关批准建立的海关监管仓库,由海关颁发监管仓库批准文件,并建立资料档案。
第八条仓库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监管的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经营条件、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进出境货物入库、出库均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第九条仓库管理部门对存入仓库内的货物负有保管责任,凡存入进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物品,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改装、抵押、转让或者更改标记。
第十条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报关提取的货物,监管仓库管理员应列出清单一式两份,于每月十日前连同货物运单副本一同交海关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进口监管仓库中的货物,监管仓库应严格凭加盖海关放行章的正本运单或《进(出)口货物放行单》放行。
第十二条对需要移入其它监管库保管的监管货物,监管仓库须凭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运单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三条出口普通货物因故不出境,货主要求从监管仓库中提出,仓库保管员必须凭加盖验讫章的《退关出库放行通知单》放行。
第十四条出口鲜活品因故不能出境需从库中提出,应及时通知海关。在海关工作时间内凭海关加盖验讫章的《退关出库放行通知单》放行;在海关非工作时间提取货物需经海关主管科长许可后补《退关出库放行通知单》。
第十五条为保证海关对出口货物的查验,所有出口货物须严凭海关加盖放行章的正本运单装箱、上板、封网。
第十六条所有出口货物必须实际进入出口监管仓库后方可报关,海关凭监管仓库加盖印章(交海关备案)的《国际货物托运书》接受报关,《国际货物托运书》上应填明出口货物品名、件数、重量,并不得涂改。
第十七条海关依据本《办法》对各监管仓库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审核。对日常管理和年审中发现问题的,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视情节对其做出限期整改、暂停业务、直至撤消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资格的决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大连海关监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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