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公共利益不断受到政府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的侵害而无法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这就构成了社会矛盾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依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法院无权对这类案件进行审查,致使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出现了尴尬的局面。
(一)政府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
1.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主要表现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有些没有统一的程序规范,制定主体混乱,越权现象普遍,内容与上级规范性文件抵触,直接给相对人设定义务等等。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对象的普遍性和效力的后及性,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将导致同样的侵害在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使众多的相对人遭受损害。从这个意义上讲,抽象行政行为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具危险性和破坏力。对其合法性的监督和审查也更具迫切性和现实性。但依据现行《行政诉讼法》它们是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受害者无法依法对这类违法行为请求司法救济。2.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违法或不当的规划行为侵害公益。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地的市政建设方兴未艾,政府规划部门的职责尤显突出,有时欠缺科学性与合理性的规划行为就会侵害一定区域内的社会公益。例如2001年下半年,经过南京市规划局的规划设计,南京市在紫金山顶开建一个圆形的观景台。[2]政府此举不仅破坏了紫金山自然景观的和谐,而且侵害了人们享受自然景观所带来的精神上愉悦的权利,还使得生活在紫金山下的南京市民无形中有一种被监视的感觉,这显然是一种侵害社会公益的政府行为。又如西海郡故城遗址在青海省海北州海晏县,是我国保存最为完整的故城遗址,属于国家级保护文物,是汉代王莽称帝时所建造。可是,海晏县政府认为这几年海晏县财政非常困难,为了城镇规划、经济发展以及当地人的饭碗问题,县政府向省交通厅提出,让公路横穿这座近二千年历史的汉代古城。省交通厅批准了海晏县政府的申请,使得这座千年古城变得面目全非。[3]同样的情况,在异国却有着完全不同的结果。如美国联邦判例法记载的大坝让小鱼的判例。㈤二是政府或政府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常常会侵害社会公益。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行政机关不得自由放弃或转让其行政职权,如果行政机关应该履行职责而不履行,就是不作为的违法行政行为。2000年3月,著名画家严正学发现台州市椒江区文化馆在中山路小学门口经营娱乐总汇桑拿中心KTV包间,纵容色情活动,并曾在1999年国庆节期间举行格调低下的表演。他愤而以行政不作为为案由,将椒江区文化馆主管单位椒江区文体局告上法庭。一审结果,椒江区法院以他没有亲眼目睹色情表演,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因而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判决他败诉。
(二)政府机关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乏力行为
改革开放20多年来,在国有资产不断壮大的同时。某些政府主管部门放弃了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非常严重,按其客观方面分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1.非法占有、转移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据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统计和测算,1985—1995年10年间平均每天有近亿元的国有资产流失。1996年至今的近10年间。虽然加大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力度,但由于缺失相应的法律救济,国有资产流失无法进入司法的管辖与监督,流失事件仍频频发生。而国有资产的流失,是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2.非法破坏、浪费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哄抢、乱采、滥挖矿产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的现象在我国极为普遍,且造成资源日益恶化。这不仅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而且影响人类的生态环境恶化。以致贻害后代。另外公有资产被挥霍浪费的现象在我国也尤为严重。这些行为完全置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感于不顾,成为阻碍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掣肘因素。
(三)政府机关行政权行使的不当事实行为
如各地建设的各种面子工程、纪念碑工程及高档豪华办公大楼,各种不当巨额投资行为及各种不当公费开支等等。正如毛寿龙先生在其著作中所言:国家拥有进行高压统治的垄断权。这一垄断既使其获得了一种对经济活动进行有效干预的权力,也使其拥有一种进行随意干预的权力。这样一种权力与只有政府才能掌握而公众无法获得的信息结合在一起,就为公共部门的官员或他们的亲属通过牺牲公共利益来获取自己的私利提供了良机。行政机关的上述违法行为都给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虽然受害者众多,而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是只向直接利害关系人开放的私益诉讼之法,法院依法对这类案件没有审判权,从而在实际上形成了对由于行政违法导致的公共利益受损案件的救济渠道的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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