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是应得工资。
劳动者每月应得工资与实发工资的主要差别在于各类扣款和费用。
应得工资是指未扣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扣款的所有应发工资总和。而实发工资是指实际到手的工资,即已扣税、社保费、公积金等费用。
由于用人单位代扣的社会保险费、税费、其它扣款等均为个人劳动所得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只是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因此,所扣除的部分实际上是劳动者的工资,该部分款项应当计入工资性收入,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税前的、未扣社保等费用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实践中也有一些案例裁判结果中按照实发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这种情况出现一般有以下几个原因:
1、劳资双方应发工资数额未约定,难以确定具体数额;
2、裁判者图省事,实发容易计算;
3、对法律规定理解上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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