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通知、诉讼、仲裁等方式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起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立案时须提交如下证据
1、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材料;
2、房屋权属相关证明;
3、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款的凭证;
4、办理房屋过户的一切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提供不能过户的原因、理由等证明材料;
5、出卖共有房屋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意思表示的证明;
6、出卖出租房屋的,应提供承租人意思表示证明;
7、其他须提交的证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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