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算侮辱人格
人们常言的“侮辱人格”常常指通过诽谤、辱骂、侮辱对受害人的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的言语或行为。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从这个意义上的“侮辱人格”指构成上述其中之一或多个权利的侵害。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二、什么是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人格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包括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除人格权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三、人格权侵害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对人格权有简单的间接的涉及,规定人格权的意义在于,即使加害人并未侵犯公民的具体人格权,只要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情节严重,受害人即可以人格权受侵害为由,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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